罵人對人人身攻擊是否犯法取決于具體情況。
一般的罵人及輕微人身攻擊在民事范疇內可能構成侵權。如果在公開場合罵人、進行人身攻擊,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。例如,在單位里公然辱罵同事,導致同事的社會評價降低,就屬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。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、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,甚至可以要求賠償損失。
在特定情況下,罵人及人身攻擊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。如果罵人及人身攻擊的行為比較嚴重,如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。比如,在公共場所長時間辱罵他人,引起多人圍觀,擾亂公共秩序,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處以拘留、罰款等處罰。
但如果只是在私人場合、家庭內部等特定范圍內的罵人及人身攻擊,一般不構成違法犯罪行為。不過,即使不違法,也可能對人際關系造成嚴重破壞,影響家庭和諧或社會穩(wěn)定。
如果罵人及人身攻擊的行為與特定的職業(yè)或身份相關,也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業(yè)規(guī)范或職業(yè)道德的約束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辱罵學生,可能會受到教育部門的處分;公職人員在執(zhí)行公務時辱罵群眾,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。
總之,罵人對人進行人身攻擊是否犯法要綜合考慮行為的嚴重程度、場合等多種因素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
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前款罪,告訴的才處理,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。
通過信息網(wǎng)絡實施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行為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,但提供證據(jù)確有困難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(xié)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