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保候審本身并不直接構成案底記錄,但它與案件最終結果有間接關系。案底通常指的是個人的犯罪記錄,即因犯罪被判有罪后,該記錄會被納入個人檔案。然而,取保候審作為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一種手段,其本身并不產生案底記錄。若最終被判有罪,則犯罪記錄會成為案底;若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,則通常不產生案底。
取保候審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項臨時強制措施,旨在確保案件偵查、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。該措施要求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,并承諾不逃離或干擾調查,服從傳訊。
關鍵在于取保候審后的案件處理結果。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規(guī)定,但案件最終經法院審理判定有罪,那么該判決結果將成為其犯罪記錄,即案底。相反,如果案件被撤銷或不予起訴,那么被告人的取保候審經歷將不會轉化為案底記錄。
因此,取保候審是否有案底記錄,取決于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。在取保候審期間,被告人應積極配合調查,遵守相關規(guī)定,以期獲得公正處理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七條
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審:
(一)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
(二)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(fā)生社會危險性的;
(三)患有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(fā)生社會危險性的;
(四)羈押期限屆滿,案件尚未辦結,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。
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(zhí)行。